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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第2节)

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重新规范与控制,需加大处罚的力度,从人的保护、物的保护和占有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处理。

特定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需要结合技术物权法的相关标准进行行使。民事主体之间一般的和不够明朗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进行行使。

关于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法律不方便、也不容易作出统一性的规定。妨害的性质、内容、形式、规模、大小和后果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占有人能够容忍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也不相同。相关的事情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再者,民事主体之间的占有活动或多或少会发生一些矛盾的,处理不同的矛盾肯定会有不同的办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是有一些弹性空间的。倘若也把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将“费用”扯在一起,法律的严谨性与严肃性就会打折扣,于事无补,有时候还会起反作用。

由于不便于作出统一性、强制性的规定,《物权法》关于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问题,既没有提倡、也没有反对,是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物权法》第245条“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肯定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肯定排除妨害求偿权。

诚然,特定情势与条件下,排除妨害求偿权完全可以适可而止地行使。

某些排除占有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占有的费用,理所当然地由妨害人承担。受害者以自己的费用垫支排除妨害的,可以参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妨害人偿付该项费用。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理所当然地由妨害人承担。

受害者对于妨害的发生、发展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妨害人偿付费用的负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自担责任、分担责任和共担责任以及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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