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参照实行。
占有人即受害者自担费用的,也可以定义为“受损害”(受损失),参照“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办法实行,从道理上也是说得通的。
对于妨害人自担费用的,无论其付出多少,占有人可以不必为此支付。妨害人提起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相关的妨害是由占有人排除的,占有人可以要求妨害人提供必要的费用。占有人自愿尽排除妨害义务的,不在此限。
一般而论,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也不能随意行使。关于妨害,是需要区分轻重缓急程度的。法学界普遍认为,占有人于可容忍的程度下,不必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于不能容忍的程度下,可以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其中,因地役权法和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法所形成的占有妨害,对于妨害人是有一定的豁免权的。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团结互助是一对矛盾,与地役权法和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法也是一对矛盾。如何正确理解这些方面的矛盾,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任何人、任何时候滥用权利,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决不是好事,是好事的也会变成坏事。
2、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亦称反式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应当是施害人、排除妨害的义务人,反过来向权利人行使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这档子事情,不是妨害人的专利,占有人和占有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都可以做好人好事。
这是一种很另类的然而是自觉的、主动的和合理的、合适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是在权利人阻止义务人自行排除妨害而发生的反射式请求权。当然会有很多不同类型,需要认真分析和认真对待。
一分为二地分析,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人们平时很少关注它的存在罢了。研究这样的课题,应当是非常有趣的,另有一番风味在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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