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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第9节)

妨害关系人,泛指与妨害人和妨害物有一定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亲缘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均拟定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专治对象,准许参照妨害人履行排除妨害义务的办法实行,称之为准排除妨害义务人。

妨害关系人与妨害人的占有关系,也有关系密切的、临时性的几种类型。占有关系人有多少类型,妨害关系人也存在多少类型。此处不再赘述。

妨害关系人提出“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应当准许其参照妨害人之反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办法实行,占有人应当予以支持。

5、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是妨害人应尽的义务,义务人应当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所谓排除妨害,一般需要妨害人的积极行动才能完成任务。一旦出现妨害,义务人就要及时排除;反复出现妨害,义务人需要反复排除。妨害人不能以没有享受权利或者没有得到利益为名,以消极态度拒绝履行义务。否则,需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由妨害造成占有人和其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占有妨害,即与正占有或者准占有、反占有之人、之物、之事有关的妨害,只认妨害的事实真象,而不论妨害的主客观原因的影响。

妨害的来源,一般是指来源于人造的或者人为的障碍物、妨碍物、危险物、污染物、有害物包括无形物等物上的妨害,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妨害。有的还来源于家养动物、种下的植物等物上的妨害,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妨害。有直接的来源和间接的来源,有人为的来源和自然的来源,有持续性的来源和间断性的来源,有必然性的来源和偶然性的来源,有单一性的来源和多样性的来源。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妨害的来源不尽相同,终究会影响到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和排除妨害进程的顺利程度。

(二)两种规定

《物权法》条文中,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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