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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5-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5-2-1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亦称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危险防止请求权,简称消除危险请求权。指占有会遭遇大度或者深度、重度、广度妨害的危险时,受害者可以行使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亦指占有物为实在的并且是存续的危险之虞,占有人得请求施险人消除危险,以防止占有物毁损、灭失之虞,也包括他物对本物关联的人身权伤害或者及其动物的伤害之虞。

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一样,一般发生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连带关系的利害人之人与物的妨害,以人的不当行为造成妨害为主要表现形式。只不过是消除危险请求权所对应的是公认的大度、重度或者或者深度、广度的妨害。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主要由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专门的占有保护法规范与控制,即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作一般性的规范与控制。

妨害性质恶化、事态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或许启用社会治安法、行政处罚法甚至刑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重新规范与控制,需加大处罚的力度,从人的保护、物的保护和占有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处理。

特定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需要结合技术物权法的相关标准进行行使。民事主体之间一般的和不够明朗的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准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进行行使。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可统称“排害除险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有时候是单独行使的,有时候是合并行使的。理论上,一定程度上的妨害就会发生一定等级的危险,一定的危险肯定包含较高程度上的妨害。当危险包含妨害时,可以认为是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合并行使的,而就其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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