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
关于前一板块非常复杂,随机性的占有也较多,有的是“事实性占有”突出,有的是“权利性占有”突出,有的是两者之间发生并联,反正各种类型的都有。传统民法学家关注与器重于事实性占有,对于权利性占有有一定的排斥性。
关于后一板块,是由担保债权粘连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决定是否可以成立“事实性占有”。显而易见,债权人没有对标的物享有占有的权利,担保式、债权式占有就无法成立。反过来说,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之物(之权利)的事实,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就不能成立。
举例来说,某企业某高管贪污公司款项1000万元。该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遂判决某高管归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但是,某高管早已将脏款转移到移居国外的亲属账户上。
法院按照“事实性占有”进行判决没错。究竟其实,该高管是在无权占有的条件下发生的事实性占有,即非法的占有。判决书所写的是剥夺该高管的非法占有,这又涉及到“权利性占有”。在某高管归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之前,仍然是“事实性占有”,但不属于“权利性占有”。
相反地,某企业之所以能够胜诉,首先是基于“权利性占有”而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其次是基于“事实性占有”的证据而令法官采信。只有在在某高管归还1000万元及其利息之后,该企业才能恢复“权利性占有”。
倘若仅仅承认“事实性占有”,而一概否定“权利性占有”,在理论上是苍白无力的,很多事情是道不清、说不明的,到头来也会影响到司法实务的。
2、有关问题
(1)占有的法律关系与理念倾向
占有的法律关系,是关于法律的单独适用、合并适用、排他性适用和合理性适用、合适性适用的原则问题。
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指导下,大家可以享有创作自由。你研究你的,我研究我的,反正互不干涉内政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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