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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事实性占有,是一种客观存在论式的占有。推定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不以权利性占有为依据,而是以实际的占有为依据。
这种理论源于古典物权法。古典物权法(主要是中世纪以前的古代罗马法)就是一种农业社会式的物权法。那个时候,关于土地权利的界限并不清晰,理论上也没有完整的表述。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矛盾很多,而法官却不论诉讼当事人是什么权利人,是谁占有土地就保护谁的占有。于是乎,事实性占有风靡了几千年,这种理论非常强势,一般人是无法辩驳的。
权利性占有,是一种主观判断式的占有。推定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不以事实占有为依据,而是以实际的权利为依据。
这是一种对古代罗马法改良式的占有理论。欧洲中世纪以后,物权理论得以深入开展,自物权的概念与他物权的概念逐渐明朗与区分开来。所有权、用益权、役权、永借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质押、占有等已经琳琅满目,占有形态、占有权能与占有效力各异。针对事实性占有不能满足于实践需求时,人们转而热烈讨论权利性占有,这种理论后来还直接影响到现代民法典的制订,使得“权利性占有”占上风。
本来,事实性占有与权利性占有,两种占有体制是各有千秋的,当然不是可以一概否定的。针对占有的成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等,既可以各自独立发挥自己的作用,又可以协同配合发挥共同的作用。两者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问题在于,倘若我们对于某种占有体制理论情有独钟,进而否定别的占有体制理论,到底是自己独立自己,还是自己孤立别人呢?
普通民法体系中包括两大板块,是普通物权法板块,二是担保物权法板块。占有的保护与限制、消灭,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前者关注的是事实性占有,后者关注的是权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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