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内容有所补充或者调整,一般是微调性质的立法。
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形与客观条件,依法允许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仍然沿用以往的不动产登记法。这两个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是以地方法为主,这是一种特例。这两个地区的特点是,并不存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因为该地区没有集体组织;并且依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关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规定,已经界定全部土地为国有土地。
因为土地权属清晰、单一,在制订和实行不动产登记法时就相对容易些。况且,香港地区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各自独立,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廉洁自律,不得以已之私干扰不动产登记法的贯彻落实。这样坚持下去,香港能够成为全国不动产登记的模范地区和模范试验区。
(1)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原为英国租借地,1997年中国政府收回成命,实现了香港回归。根据“港人治港”的原则,中央允许他们沿用至今的一些旧法律,包括不动产登记法在内。英国人管治香港时期,也将英国的普通法、不动产登记法等法律强行推广应用至该地区。英国法与大陆法的不动产权利对象是有很大差异的。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可以实行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私人可以享有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法和登记项目中,是“国家(市镇政府)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格局。批准不动产登记立法的,是帝国国王或者国家议会院,一般不搞地方法。
以英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土地王有制,即相当于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私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只能享有信托的土地所有权。所有的不动产登记法,盖由国王主持制订。这与美国的立法机构也是不同的。美国的不动产登记法,亦为财产法规范与调整,财产法主要是普通法,属于州法即地方法范畴。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之前,香港的土地也属于中国国有土地,清朝政府时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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