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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7-2(第4节)

法应当是胜任的。

第二,推动立法进程,为未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制度作好准备。

《物权法》重点在于物权变更中的特种民法,尽管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条文不多,但非常管用。如《物权法》是07年3月颁布、10月开始实施的。为了与该法律配套,07年12月专门颁布《土地登记办法》。其中一些专门的概念和法理就是从《物权法》受到启迪而首次运用的。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2014年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附有“说明”、“意见稿”条文内容。这些意味着开始向为未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制度作好准备又有新的动作,未来形势发展还是很有希望的。

除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外(台湾省暂时不好说),其他的中国省份的不动产登记地方立法,一般可以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待。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法将为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所替代,从而完成地方不动产登记法的使命,圆满结束。

(二)关联

关于不动产登记立法权限,中国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制的形式,绝大多数法律、行政法规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两级中央机关作出规定。

针对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少数民族地区、计划单列市地区、经济开发区、经济移民地区等另类地区的实情,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和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弥补中央法律不足之处,能够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也是应当的。倘若地方关于制订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没有必要,就不能勉强,因这种法规政策性强,影响很大,立法时需要遵从“宁缺勿滥”的原则。

过去3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为了便于招商引资的特殊需要,授权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南等5个经济特区,以及其他的经济开发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移民地区,以特殊的经济政策给予扶持或者援助,优先开发国有土地,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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