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规则》大为改观。
《物权法》颁布11个月后,共有98条的《房屋登记办法》紧接着颁布,相当于《物权法》1\/3强的份量,比之前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又推进了一步。
根据《物权法》第10条、第246条关于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倡议,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土资源部迎着困难上,几年来坚持不懈地进行调研,于2014年8月中旬推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官方报刊和网络媒体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又向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迈进了一大步。
过去,总是在行政法颁布实施以后,民法根据行政法的原则精神制订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民法(普通法)的规定促进行政法(特别法)的立法工作,这是十分罕见、非常困难的事情。但是,其他民法做不到的,《物权法》却能够做到。为什么能够发生这种一反常态的现象呢?
一则,《物权法》与行政法有通融性的一面。行政法中关于土地、房屋、自然资源等不动产大量融入了《物权法》,而《物权法》以其独特的规定为贯彻落实行政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则,《物权法》有超前意识。《物权法》关于“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的规定与倡议,已经走在其他民法和行政法的前面,具有“先进帮后进”的重要意义。
在此之前,在《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原则指导下,全国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统一的登记机构”。另外三个统一,是“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也在开始试验,但需要相关的登记法进行指导。这就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意义之一。
过去几十年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显得非常杂乱而不协调。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看,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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