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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8-2(第3节)

草原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谓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就是这些部门下面的分支机构。还有其他一些管理部门,如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宅基地的批准与登记由乡镇一级政府主管,后来交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办理。

与“统一的登记机构”相关的,还有一个“小统一”,或者说“小插曲”,就是全国的土地、房屋登记收费“统一收费标准”,乱收费的现象得以明令禁止。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中规定的收费内容:

一是土地注册登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书,个人证书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上述收费标准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标准,后来货币长期贬值,证书制作费用持续走高,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经过调整,统一到每证收费50元为宜。

二是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同理,上述收费标准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标准,后来货币长期贬值,证书制作费用持续走高,其中一些收费过低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于一些商业性测绘公司,700元以下的事情几乎没有人肯干了。

(2)企业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4)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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