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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8-2(第5节)

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此项规定,与《物权法》第10条和第245条关于“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的原则立场相吻合。

2008年开始颁布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共有98条,主要依据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将普通法的《物权法》排在最前面,将特别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放在后面,至少说明了《物权法》很有份量、很有指导意义、很有成效。

更有甚者。目前,由国土资源部起草、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条明确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注意:这里面有两个要点:

一是此法的规格更高。所谓的“条例”,立法和颁布实施权限是国务院,标志着这是一种中央级的行政法规,而不是部门法规。这种法的规格与效力,原则上比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土地登记办法》和建设部制订的《房屋登记办法》更高、更加有效。

二是此法更加器重《物权法》。其他的部门法规,不是专门突出依据《物权法》的,而“条例”却专门突出依据《物权法》,其它的行政法就干脆不占名了。

由此可见,尽管《物权法》是一部普通法,而其份量与名望不可小觑。《物权法》中关于“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合理化建议,可谓一字千金,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指导意义。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工作非常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确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物证。

产权证和登记册,是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最好、最可靠的长期证明。有了这种证明,等于是取得了产权保护的尚方宝剑与杀手锏,当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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