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地多人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或者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不动产登记的实际问题。就登记的范围而言,已经涉及到国家的基本的不动产制度,这就需要全国一盘棋统筹兼顾。
不动产登记制度地方立法,表面上只是要解决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办法、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信息的“其他”问题,而最主要的在于对于登记的范围进行标准化、合格化、格式化规范操作,最大难点在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2、不动产复杂化
中国不动产的复杂性程度在全世界是首屈一指的,中国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困难程度在全世界也是首屈一指的。对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是十分严峻的考验。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祖国后,已经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地区。在此之前,英国人统治的香港为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信托所有权制度;澳门人统治的澳门为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制度。回归祖国后,依照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这样才统一定义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地区。那么,回归祖国之前的不动产登记法和不动产登记,必然是在清理之列。
在台湾省,他们与中央分庭抗礼,不服统一,已经成为国中之“国”,亦为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制度。但是,土地国有化率一直高于中国大陆。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国民党就接管了台湾,没收了日本人在台湾的全部不动产,此时台湾的国有化率已经高达30%以上。经过三次土地改革,强制性赎买台湾地区大地主的土地,使得台湾的国有化率已经高达40%以上。他们的不动产登记法和不动产登记有些特色,尤其是不动产登记法和不动产登记的“母法”(权源法)之一《土地法》很有特色,台湾所有的土地连出租给外国人也不可以,更不得出卖给外国人。
在中国整个内陆地区,自认为是“实行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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