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并且经历过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阶段。奇怪的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率远远低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这三个地区被认为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65年来,土地所有权国有化进程呈马鞍形即“U”。在人民公社化时期,从“公社宪法”60条来看,人民公社土地实质上为“准国有制”性质的。八二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刚开始时估计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率10%左右,此后经过大量征收农村土地,估计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率已经达20%左右。随着征地运动的普遍开展,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率在缓慢地爬升着。
由八二宪法牵头,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十几部法律跟进,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呈现二元化格局:
(1)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二元化,个别农村地区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二元化,城镇集体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集体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农用土地与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等等。
(2)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国家划拨建设用地与有偿使用建设用地二元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二元化,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二元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二元化,有偿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权与无偿分配的四荒地使用权二元化,集体承包土地与个人承包土地二元化,法定与意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变更二元化,以及矿产资源国有化与矿藏开采自由化等等。
除了海域、河流资源国有化以外,耕地、草地、林地、滩涂、荒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全部是土地二元化,有单重的、双重的、多重的土地二元化。有的是土地二元化中又套出土地二元化。还有集体公有制与集体共有制二元化等等。地权关系之复杂化程度是令人十分惊诧、十分吃惊的。
另外,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有从旧社会传承过来的,有从地主手上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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