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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1-2(第11节)

12月30日由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就是说,受《物权法》指导与启迪,在一年之内,导致两部行政法规的新鲜出炉。这还没有包括各个地区之地方性“不动产登记法”在内。

更有甚者,2014年8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再次充分发挥其余热,影响力更大起来了。

《物权法》的法律效力真的是很特殊,现在这样解释吧。

第一,反导向的奇特效力。

过去,老祖宗的规矩,是行政法(包括中央部门法)的效力优于民商法(包括一般财产权法)的效力。民商法往往需要行政法颁布并实施以后,才能按照行政法的指示、要求、旨意、套路来起草、颁布、实施,否则就是无效的。

然而,自从《物权法》诞生以后,事情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一些行政法和一些地方法,接二连三地按照《物权法》指示、要求、旨意、套路来起草、颁布、实施,否则就是无效的。发生这种奇特的现象,真正是“大姑娘上轿(上嫁)—头一回”,真正是破天荒式的第一回。

为什么竟然出现这种“反导向的奇特效力”呢?

大概原因有这几种。

(1)盖由《物权法》之物权制度与行政法接轨成就的

《物权法》之物权制度,包括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等方面组成的。

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一并融入了普通物权法体系和担保物权法体系之中,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融为一体,形成了系统物权法、杂交物权法。

其中,所有制制度与制度物权法的关系最为密切,所有权制度与政策物权法的关系最为密切。所有这些,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政策法规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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