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最为密切。
因为《物权法》大量吸收利用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的大量元素,包括吸收了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政策法规的大量元素,反过来,《物权法》之物权制度与行政法接轨而成就新的不动产登记法。
(2)《物权法》之权源学原理的高尚魅力感动了行政法
原来,所有的不动产登记法,都只不过是一种工具法。这种工具法是非常抽象的,必须需要经过利用权源法配套使用才能达到立法、普法、学法和执法的目的。迄今为止,权源法最好表现、最具法理特色的,非《物权法》莫属。
《物权法》之权源学原理所针对的是:所有的不动产来源与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不动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合法性、合理性与合适性程度怎么样?这些不动产一经登记会产生什么样的公示效力与法律效力?所有这些,都是必须要解决的大前提、大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物权法》公开效力信誉第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因此,公开效力信誉第一。
尽管行政法的效力优于民商法的效力,但公开效力和信誉效力却不及《物权法》。故《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这些部门行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这种中央行政法,反过来被《物权法》指导与帮助,就不觉得奇怪了。
第二,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
当笔者提到“《物权法》的效力优于一般财产权法”的命题时,有的人会认为笔者是吹牛皮,说大话。
是的,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从来没有说过这样的话。这不等于事实上的客观存在,立法专家们不说这种比较的话,就是一种谦虚谨慎的表现,如此而已。
我的话才刚刚说到了一半,另一半还有很多例子。
《物权法》不仅仅是直接导致《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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