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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1-2(第2节)

与一般财产权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法律和法律关系的系统性、完整性、新颖性、科学性、实用性水平,比一般财产权法的为优,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能够解决复杂性的财产关系与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

《物权法》的相关概念在各种法律中是最为深奥无比的,有关词汇多达数千个之多。如果说,一般财产权法是民法中的皇冠,那么,《物权法》就是这顶皇冠中的明珠。

事实上,人类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民法是罗马法,而罗马法最具代表性的是《物权法》,而不是一般财产权法。

一则,法律内容有些区别。

《物权法》是关于物权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之民事基本法,具有专长很多、内容丰富的特点。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相对于一般财产权法,就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本法是民法,却有相当多的公法内容参与其中,并对于民法内容进行了充实与革新,使得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融会贯通,结构非常独特,条理非常清晰,内容非常饱满,效力不同凡响。

就是说,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融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中,并有相当一部分技术物权法参与其中,使得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主体与客体都囊括其中,使得重要财产权、大宗财产权和一般财产权、小宗财产权都有规定。

《物权法》不仅仅规定一般民事主体的财产权,而且规定国家这种特殊主体的财产权;不仅仅规定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权,而且规定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权;不仅仅规定有财产经济价值的财产权,而且还规定没有财产经济价值、但有物权价值的物权。

譬如,多数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通风权、透光权、生活排水权、不可称量污染物的防止权等,基本上是没有财产经济价值的财产权、但有物权价值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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