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公有化运动,没有必要制订物权法。后30年私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制订物权法完全有必要而且是亟需的了。
2007年终于颁布实施了《物权法》,58年来的立法空白一举成功填补。
与此同时,一门21世纪的新兴学科—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理学应运而生。这一重要学科,不仅仅填补了国内空白,而且还填补了国际空白。
《物权法》及其法理学界,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现象是常见的。德国物权法面世后,比法国民法典的财产权更上了一层楼;瑞士物权法面世后,比德国物权法更上了一层楼;东方世界的物权法,比西方世界的物权法更上了一层楼……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的新型物权法,包括衍生的当代物权法理学“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和“后起之秀”不足为奇,不超过前辈的水平才是很奇怪的和很不正常的。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很快发生一连串的蝴蝶效应,不仅在普及本法方面取得了许多不同凡响的显著效果,而且直接带动了《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每个地区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2014年8月中旬更高规格的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业已公布,按照《物权法》的思路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指日可待。
笔者认为,物权立法意义,第一是落实******委员长所指示的坚持了正确的方向、坚持了从国情出发、坚持了实事求是三项基本原则,第二是王兆国副委员长所总结的“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的四大意义。除此之外,物权立法还有很多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第一,中国物权法高屋建瓴,是当代物权法的典范之作。
中国物权法是在认真总结古今中外立法经验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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