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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第16节)

根据当代物权法的本质特征和具体要求,从高处着眼,从严处着手,高难度、高质量、高标准地立法,攻克了许多难关,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既不同于君主立宪制国家的立法、又不同于一般共和制国家的立法;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又不同于以往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既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国家的立法、又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既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立法、又不同于近代工业社会的立法。而是将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占有权制度等各项制度统筹兼顾,形成了当代物权法的典范之作。

第二,中国物权法三法合一,是当代衡平法的典范之作。

中国物权法体例上包括了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大组成部分,在这两套法系中又穿插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相关内容。这也是中国当代物权法的一大特色。

古典物权法过分强调保护私有财产,落入了农业社会的窠臼与俗套,根本无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根本无法平衡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根本利益。以德国物权法为例,连同新增的9条共有552条(约相当于中国物权法的两倍多),也相当精细,但是其中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格格不入,很多外表光鲜的条款成了死亡条款。他们抽掉了制度物权法的主心骨,顶多只能算作“微观物权法”,条款再多也不能成为当代衡平法的法例。

第三,中国物权法继往开来,是未来物权法典的奠基之作。

中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一波三折,缘于意识形态领域和各阶层利益诉求等方面的激烈交锋,或者由于立法规划方面的失误,使得应当制订物权法典而未成行。1994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时,是将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待的,这种规划本身就有问题。

笔者反复通读过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民法典的体裁,以及其他许多国家民法典的论述,就发现其中有通病,五六种民法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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