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比拟、无法替代的。充分利用这种法律资源是必须的,无端浪费这种法律资源是非常可耻的,也是无法向全国各族人民及其子孙后代交待的。这一重大项目、重大贡献和重大意义,外行人一定是看不出来的,只有内行人才能看得出来的。
1、系统性
系统性,亦称系统化。系指《物权法》整备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三大系统,另配备了基本原则法和占有关系法系统。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合为普通物权法系统,担保物权法中包括了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三个子系统。首先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三大关系法系统中,或者说两大法系系统中,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系统,各母子系统中又密布各种分支系统。总之,整部物权法密密麻麻地布置了网络系统,大到天大的物权,小到鸡毛蒜皮的物权,几乎是一网打尽。
在每个物权化时代和社会化物权体制中,每个人既是个人之物权人,又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员,按照自己的方式享受物权生活。整个社会既有封闭式系统,又要面对开放性系统。国家、集体是这样的,私人和其他人也概莫能外。对于物权法而言,所谓构建系统性或者系统化物权网络系统,只不过是有闻必录式和平面几何式的自然描绘。物权法必须这样做,也只有物权法才能够做到高度系统性的出色成就。
各种其他民法、其他财产权法,仅仅集中于某一领域、某种学科、某些项目进行专门化的规定,不可能、也不要求将“系统性”作为立法目的意义来考量。即使是有一定程度上的系统性,也不会达到物权法这样高度系统性的境界。
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和基本财产权法,但不限于财产权法,也不仅仅限于民事主体。某些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并不是什么财产,但对于人类社会有利用价值,或者具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作用价值,同样需要列入物权法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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