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独自地充分发挥作用,并且对于其更新的内容和增加的条款予以法律的保护,使得所有的条款得以长期地顺利地贯彻执行。就其法律基础而言,首要的是与宪法规定相吻合,否则就会是于执行效力和对抗效力两个方面均大打折扣,甚至于丧失应有的效力。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是一种法律权威性及其优先权、排他权的再现,主要是源于以下几个生成条件:
一是依据法律规定生成的对抗效力。
《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法律效力与法律关系的规定,有利于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生成与发挥。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在充分发挥自身特长、正确对待法律关系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安排。
物权法第2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因物的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8条再度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基于上述原则立场,物权法充分发挥了了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本职能效,并于不动产和公共物权方面,大量援引了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方面的内容。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等不动产的物权与权利,是从数百部公法中精选而成的。这种做法的结果表明,使得物权法的执行效力和对抗效力、溯及效力呈连锁反应、整体性提高的趋势。而生成联合的对抗效力,是物权法最大板块、最显著成绩的表现。
从以上规定中反映出的法律关系问题,所谓“物权法之对抗效力”不是绝对的概念,而是相对的概念。物权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其他法律产生对抗效力,其他法律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物权法产生对抗效力。处理法律关系的原则之一,就是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确切地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对抗效力原则是个总原则。在这种原则统帅下,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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