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9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4-2(第3节)

遇到平行法之“后法优于先法”、“专门法优于非专门法”、“具体法优于抽象法”以及“权源法优于非权源法”等方面的规则。后法对于前法、专门法对于非专门法、具体法对于抽象法,都有一个增益的内容,所“增益”的法律条文与上位法、自然形成“增益”性的对抗效力。

现行的物权法,是新鲜出炉的“后法”,是追溯权源的“专门法”,是决定国家、集体、私人、其他人等每种权利人之物权家谱的“具体法”。并且,从天上到地上、地下,从地上、地下到海洋,从有形物到无形物,从要式物到略式物,从一般物到特种物,从有益物到有害物,几乎是事无巨细的自然物、人造物和登记物、交付物被物权法一网打尽,进行派对。在定分止争方面独具匠心,对抗效力生机勃勃,成绩斐然。

二是物权法自身的有利条件生成的对抗效力。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以及法规、条例、条令、规章有比较优势,即可体现其法律实施的优先权、排他权和对抗效力。

现行的《物权法》,不仅仅是新鲜出炉的“后法”、追溯权源的“专门法”、物权归属与派对的“具体法”,而且是民法中的基本法,也是担保财产的基本法。因为是2007年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后起之法”,于贯彻实施时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先权甚至排他权。

依据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后法优于先法”的规定,《物权法》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体现出高度的融合性,与其他民法、一般财产法亦体现出通融性的一面。但是,作为一部新晋之法,与其他民法、一般财产法个别内容不一致的地方是客观存在的。当两种民商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方面,就得依照现行的《物权法》之有关规定实施。

《物权法》赋予物权人的对抗效力,同时也是《物权法》本身固有的对抗效力,因为有些新颖性规定是《物权法》作出的,其他民法没有同类内容的规定。

物权法第56条特别规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