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这是高级形式的对抗效力,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属于最显著的目标责任制。在目标对抗方面,具有极广度、极深度和极其复杂性、极其尖锐性、极其持久性等特征。利用宪法、行政法、物权法和刑法等一切法律资源,全力以赴地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所有的财产,必须予以严格禁止与严厉打击。很多专家学者恳切地认为,保护国家的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国家的财产庞杂无比,国内的国家的财产与国外的国家的财产一并保护。所谓“破坏国家所有的财产”,系指国内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和国外敌对势力的破坏。破坏财产的办法,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物权、领土和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之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对抗效力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和全天候目标管理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资产每年遭受数以万亿元巨大的损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蒙受了很大的破坏。“国家财产防火墙”的对抗效力只能增强,决不能减弱。况且,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是一个世界性、历史性难题,关键在于,光有法制化还不行,还要加上法制民主化、法制科学化、法制严格化、法制威权化。
我们一定要以物权斗争为纲,纲举目张。对于保护国家财产的物权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物权斗争常抓不懈,铲除一切剥削阶级的特权,铲除一切滋生腐败的土壤,铲除一切黑恶势力及其黑保护伞,坚持持久性的保护国家财产的的人民战争,将一切敌人消灭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努力创造一个海清河宴的物权新天地。
物权法第63条特别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这是中级形式的对抗效力,在整个物权社会中亦属于显著的目标责任制。在目标对抗方面,具有广度、深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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