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哄抢、破坏。”
私有制,是物权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体制。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物权学上的私有制概念,可能会有些许的差别,私有财产保护的模式不尽相同,故私产保护的对抗效力也有差异。
有一点完全是可以肯定的:私人的合法财产一定受法律保护,私人的非法财产一定不受法律保护。
私人,是私有制中的分子;私有制,是私人财产所有制总体上的表现形式。私有制与政治统治和经济体制、物权体制有一定关系,与政治体制没有关系,因为公有制有一套国家机器在维持政治秩序,私有制没有一套国家机器在维持政治秩序。
理论上,私有制是最弱势的所有制,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是最大的弱点问题。事实上,这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会反转过来的。任何国家任何时候,只要是发生了私有化运动,私有制经济会成为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亿万富翁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两极分化现象不可避免。
所谓私人的合法财产,可以是本体制中直接生成的,也可以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中的劳动所得、分配所得和公益所得等方面间接生成的。因此,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如破坏国营企业的财产势必影响到破坏职工和全体公民合法的收入来源,破坏集体企业的财产势必影响到破坏职工和集体成员合法的收入来源。
对于绝大多数私人而言,他们都是弱势群体,法律的对抗效力相当低下。他们的合法财产,有现有的现存的,也有将有的潜在的,应当实行一体化保护。
关键在于,一定要铲除一切不合理的特权制度和腐朽的统治制度,彻底改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物权制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消除一切不利因素,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需要,让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伟大成果。
所谓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应当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6页 / 共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