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合理、主持正义的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保护,是遵守宪法规定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政治路线的保护。
《物权法》关于法律关系方面的对抗效力,主要集中于担保物权编的板块之中。
《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进行重要改进的有:对《担保法》第28条、第41条、第43条、第76条、第78条、第79条、第53条、第54条第2款、第61条、第78条、第82条、第84条等多个条款的补充规定与修改更正。《担保法》共有96条,《物权法》之担保物权部分才71条,约三成以上的条款是对于旧法律的改进工作。
《物权法》历经13年而8稿定谳,其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前所未有的。不仅仅在担保物权部分进行了大量改进工作,而且在普通物权部分进行了大量的、重要的改进工作。
譬如,物权法第47条首次准确无误地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其中,“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物权法》首次准确无误地作出的明确规定。过去,一些法律机械地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种规定是不符合事实和缺乏法理支撑的。
2005年至2007年,笔者在参与全国物权法草案修改大讨论过程中,向有关立法机关提交了关于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多次、多篇建议书,光是《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理与物权实务》一书稿就长达46万字。其中,以大量的事实证明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论调的错误观点,当然根本的错误在于主体与客体虚位的错误。为了充分论证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症结问题,竟然花费了几年时间以上百万字来反复研究。
《物权法》就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权源法,必须将所有的重要物权的归属规定得一清二楚。否则,从执行效力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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