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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4-2(第9节)

而后法对前法抵销了一部分执行效力,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房屋登记办法》也是与《物权法》的原则精神一脉相承的,体现出一种大尺度的对抗效力。该“办法”的颁布实施,直接导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物权法》第246条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地方立法的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上述规定,可以产生一连串的连锁反应。《物权法》可以赋予省级及以下地方立法机构以特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权,然而还可以根据立法形势的变化取消他们的立法权,甚至于还可以《物权法》的对抗效力废止不合时宜的不动产之地方登记法。

2014年8月中旬,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新鲜出炉,这种更高规格的行政法也是受《物权法》的启迪而开始拟订的。“条例”一旦颁布实施,大批的不动产地方登记法很有可能被宣布废止。

《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各个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明显是受《物权法》的启迪而接连出现。这种连锁反应,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的影响力,每一种新法的出现表示着对旧法的革新与相当内容的排斥。

《物权法》颁布实施不久,接着颁布实施了《侵权责任法》。这种新法,分为物权的保护与人权的保护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中,“物权的保护”明显受《物权法》的启发,法理的科学性程度得到印证。

四是生成联合的对抗效力。

联合的对抗效力,实为聚合的对抗效力。《物权法》将其他法律、法规中一些重要内容聚合在一起,可以将分散式的对抗效力变成在一部法律中形成联合的对抗效力。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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