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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4-2(第8节)

抗效力、溯及效力就会出现误差,影响到整个物权社会的正确路线与贯彻实施。

普通物权部分精心安排了许多新内容,除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大牌物权以外,共有权、专有权,业主权,地役权,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主物权,从物权,自物权,他物权,有权占有物权,无权占有事权,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以及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权利保护请求权等等,数十种物权与物权关系,一一展现在人们面前。在增强了法律的执行效力的同时,也增强了法律的对抗效力。

其中,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和无权占有特殊请求权制度等,是一种反普通逻辑、反一般法理、反物权化方针政策的物权关系类型,对抗效力也是反向调节的。别的法律不敢这样干,只有《物权法》才敢这样干。

三是连锁反应的对抗效力。

《物权法》连锁反应的对抗效力,不是基于本法直接生成对抗效力,而是通过他法间接生成对抗效力。

这里面竟然出现了一种非常奇特与有趣的现象。一般情势下,是先制订上位法,然后制订民法,并且上位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的效力。如《民法通则》关于自然资源归属的规定,是在《宪法》等上位法规定以后才开始规定的。然而,《物权法》这种民法的制订,竟然影响到“上位法”行政法的制订,而且利用所制订的新行政法对于旧行政法生成了对抗效力。

《物权法》第10条关于“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发出不到1年时间里,就连锁反应式地导致《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这两部行政法所依托的是《物权法》的原则精神和法理逻辑,对于旧原则、旧法理有所改进。

现在的《土地登记办法》与之前的《土地登记规则》同为78个条款,由于注入了物权法新元素,立法质量明显提高。尽管《土地登记规则》没有因为《土地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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