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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5-2(第4节)

特种所有权对一般所有权、专属所有权对其他所有权、长线所有权对短线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对共有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对动产所有权、主所有权对从所有权、自由所有权对限制所有权,前者的对抗效力优于后者的对抗效力。

分清了所有权的高下文野、正误优劣,就可以按图索骥、顺藤摸瓜,找到所有权归属、变动过程中的差别,进行差别化目标责任制。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与担保物权建立占有关系后,不受法律限制或者条件限制的,对抗效力可以自由发挥;受法律限制或者条件限制的,对抗效力可以衰减甚至归于无效。

第三,高阶级的物权对于低阶级的物权有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效力,在平衡权利与义务的时候又表现出相对平等的对抗效力。

一般而论,高阶级的物权对于低阶级的物权有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效力。所有权对用益物权、留置权对质权和抵押权、质权对抵押权等等,以高统低,以大压小,以强凌弱,以新换旧,充分体现出优胜劣汰的发展趋势。

以普通物权而言,所有权是以自己之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少一项权能,就决定了少一样或少一份对抗效力。

以担保物权而言,留置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前提下成立的占有控制权,质权是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设立的占有控制权,抵押权是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设立的精神控制权,物权的规格、权能和条件反射情势不同,少一项权能,就决定了少一样或少一份对抗效力。

以登记物权而言,无论是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无论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无论是法定物权或者意定物权,登记生效的物权总归是优于其他生效或者无效的物权,少一项权能,就决定了少一样或少一份对抗效力。

(二)概述

所谓物权法之对抗效力,是指物权法实施日期开始之后,对于除宪法以外的同类内容的旧法律可以进行对抗,清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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