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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5-2(第3节)

对控制地位。

2、集体所有制的对抗效力

集体所有制是中级形态的所有制,某些自然资源和天然资源归于集体占有与利用,废除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既符合社会主义进步事业的根本要求,又符合后现代社会农业生产集约化的客观需要。以集体的土地所有制对抗私人的土地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规律。而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奋斗目标,将会生成更高威力的对抗效力。

因此,集体所有制优于私有制,是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必然要求。《物权法》赋予集体所有制以中级的对抗效力,同时对于私有制进行适当的放权让利,以便于搞活经济,就是一种有理、有利、有节的法律规定。

3、私有制的对抗效力

私有制是低级形态的所有制,一般而论,往往是限于一般流通领域的经济竞争,难以进入限制流通领域的资源共享,不能进入禁止流通领域与其他所有制分庭抗礼。所谓物权法之对抗效力,其功能功效往往是弱势的,往往是高能效的私有制战胜低能效的私有制,有优先权的私有制战胜无优先权的私有制。

物权法关于自然资源归属的规定,仅仅授予国家、集体两种所有制,并没有授予私有制。当私有制与公共所有制发生****后,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变劣势为优势。在一般流通领域和一般化的物权关系中,某些特殊的私有制表现出非常活跃的状态,以小搏大、以弱胜强的例子比比皆是。

物权法关于国家、集体、私人三大所有制权利人的财产保护防火墙;国家的是防侵占、防哄抢、防私分、防截留、防破坏共五大对抗效力,集体的是防侵占、防哄抢、防私分、防破坏共四大对抗效力,私人的是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共三大对抗效力。

第二,高阶级的所有权对于低阶级的所有权和其他普通物权有一定程度上的对抗效力,在互利互惠的时候又表现出相对平等的对抗效力。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定所有权对意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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