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9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7-2(第4节)

对于立法者而言,首先面临着的考验,就是如何在立法时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其次是了解物权法知识,以及如何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再就是需要正确面对各种焦点难点问题和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做到这一点实属不易。

物权法的源头是5000年前的古代罗马法,这种法律已经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青睐,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取舍与侧重点,且关于所有权等概念还有一些偏差。如何根据本国国情制订科学、合理的物权法,这是严肃的政治问题,也是必须坚守的科学问题。

物权法的本职工作是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规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某些物权是需要法定的,某些物权是需要意定的,某些物权受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影响。总之需要全国一盘棋、全法一般棋,需要做到一碗水端平,需要占用大量时间来进行研究、保证质量,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写急就章。这就在于考量立法者的智慧与毅力,

对于立法机关和首长们而言,每年面临多达10部的立法任务,还要对于一些旧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或补充、修正甚至于废止,无暇专注于一部物权法的讨论、修改和制订,这样一来就会拖延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完全是在情理之中。

三来,对于是否制订物权法争议很大。

物权法在规划、立项和起草、讨论、修改过程中,一直是争议很大。不仅仅在对于如何立法、确定具体内容问题上争议很大,而且对于是否应当制订物权法问题上争议也很大。

原来,1993年,立法机关根据立法规划草图和立法日程,决定尽快起草物权法,并且先行采取制订单行法的方法,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最后统一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在这种立法思想指导下,启动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首先完成了《合同法》的制定工作,顺利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