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得以通过与颁布实施。
在《合同法》基础上,《物权法》的起草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2001年,在民法研究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草案》,开始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和反复修改,2002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进行了多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起草、讨论过程中,发生两次影响很大的理论争议,差一点把《物权法》湮灭在口水仗之中。
一大争议: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权法?
正当《物权法草案》已经达成并且进行全面修改的时候,学术界提出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理由是,《法国民法典》对于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是财产法,英美法系确定财产法律关系也叫做财产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纪的有关财产关系的法律,应当叫做财产法,不能叫做物权法。
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并对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对此,民法学界随即进行了强烈的回应和反批评。认为这一意见事关国家民事法律立法走向,且涉及民法学术上的重要理论。如民法调整对象、物权的本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对“物”、“物权”、“财产权”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和知识产权等,也关系到整个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声誉。
学术界认为,中国的民法传统自清末以来就承继了德国法的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就叫做物权法。在法国法中和英美法中确实将其叫做财产法。但是,按照德国法系的传统,财产关系并不仅仅指物权关系,还包括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因此,不能在法典中规定一个庞大的财产权,而只能按照德国法的传统,规定物权和物权关系。因此,中国大陆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只能叫做物权法,而不能叫做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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