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意义是不能走板的。既然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在基本财产权法之《物权法》中加入这样的条款并不过分。至于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在《物权法》中实行一体化保护,只能在根本原则基础上加以利用。
争议的另一方,有民法学者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奉行前苏联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所有形式是神圣的,其他财产形式是不神圣的。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违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原则,并不违反宪法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其实,争论来争论去,一个是讲坚持社会主义整个阶段的政治原则,一个是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原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论的结果,导致物权法推迟了一年多才颁布实施。
有人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根本是胡说八道。
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1999年10月第1版、罗结珍翻译的《法国民法典》,现存2283条(其中加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笔者9年来已经从头到尾阅读过几十遍了,根本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规定。相反地,该法典中关于保护公有财产的规定是相当多的,这比《德国民法典》等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强了许多。
《法国民法典》序编中第6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法律。”第三卷第四章共6条专门规定了“国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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