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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7-2(第9节)

对姓公的—对私人进行社会分配和社会公共品供给也是一方面。由此可见,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能绝对化,对于公有财产的保护可以绝对化。

与上述言论恰恰相反。

前苏联对于公有财产保护不力且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直至上世纪90年代将国家财产以股票形式全部分给私人,平均每人所分得股份价值4万至5万美元(当时中国的万元户即拥有一万元人民币的人是凤毛麟角)。国内的官僚权贵与外国金融资本大鳄合谋,将人们所分得并持有的股票进行大肆贬值,然后拼命的收购。那些前苏联的大富翁,一个个在一夜之间变成了大穷鬼。前苏联亡党亡国和四分五裂是最严重的历史教训,与“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无关,与贯彻落实苏联宪法“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无关,事实证明是恰恰相反!!!

对于中国的现状,我们每年成年人都非常清楚。改革开放以前,在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私有经济受到冲击,这是事实。但是,那个时期虽然是在一穷二白基础上刚刚迈进工业国家的门槛,却能够做到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免费住房、免费养老,公共品的供给与分配比改革开放好得多。改革开放以后,两极分化、三座大山和违法犯罪、贪污腐化、不公平现象比比皆是,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保护都同时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重的问题。及至《物权法》颁布实施7年来,所有这些问题有的已经缓解了,有的根本没有改观。甚至于公民的一些基本福利项目被取消了,大不如从前了。

2005年讨论物权法草案过程中,笔者的意见与上述的两种意见都不相同。

笔者认为,修改物权法草案,首先应当从修改宪法规定开始。宪法规定的最大疑难问题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是实权,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应当大胆地修正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即国有化。物权法的首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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