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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8-2(第8节)

是明确规定归中国人所有,不能归外国人所有。外国人到中国来,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非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这叫中国的基本物权制度,就是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权制度。

民族化、本土化的基本物权制度,根本上与改革开放无关。改革开放也罢,不改革开放也罢,始终如一就是这种基本物权制度。

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领土主权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物权价值永远是不能与经济价值划等号的。但是,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与经济价值划等号的。

传统的旧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是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的。传统的旧观点认为,既然土地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土地的红利只能由全体人民来分享,不能由少数个别人独享,因此,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是必须的。

中国的新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不是完全禁止出租、抵押、转让土地的。有些土地是禁止出租、抵押、转让的,有些土地可以出租、抵押、转让的。这样一来,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也不同于纯粹计划经济式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中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土地公共所有制,“半开放式”的土地流转制度,在“物权封闭”和“物尽其用”方面进行了科学的选择,从而搞活了房地产经济,大量增加了财政收入,10亿人住房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解。实践证明,这种新式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总体上是运行良好的。

第四,同样是中国式物权法,新式物权法完全不同于旧式物权法。

中国5000年的法制文明史中,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几乎一致性地实行“民刑合一”的法制模式,专门的民法是罕见的。

再者,历代国王、皇帝一直认为“溥(普)之下,莫非王土”,实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即王有制是天经地义的,而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是破坏祖制、是大逆不道的。

如今,有些法学家在著作中口若悬河地大讲特讲私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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