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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8-2(第9节)

所有权”如何如何的,那是他们的主观臆断,中国历代的律法中,从来没有出来过“土地所有权”之类的概念,只有“田地业主权”之类的概念。所谓“田地业主权”,相当于有偿使用的土地利用权,任何私人业主都要向中央政府交纳赋税,等于是带头租用国家的土地。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农,同样是租用国家的土地,只不过是由地主代为向国家交纳地租而已。

不要以为中国历代国王、皇帝的立法人员不懂物权法。恰恰相反,是中国近现代至当今的所谓物权法专家学者才不懂物权法。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权是与国家领土主权联系在一起的。私人怎么可以随便行使“国家领土主权”?“国家领土主权”怎么可以随随便便地卖过来、卖过去的?中国历代国王、皇帝深知,打江山殊不容易,守住江山更加困难,所谓“创业难,守业更难”是也。

古代罗马帝国,在古罗马法中规定了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这对于确认和保护私人的土地物权意义重大。然而,问题的另外一面,十分遗憾的是,罗马帝国被分裂状态成为家常便饭,是全世界最动荡不安的地区。频繁的战争侵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富豪们的私人土地所有权也能够起到分割国家领土主权的作用。

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失败后,中国一些洋务派趁机提议修订中国民法典包括物权法编。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大清民律草案》经过4年的时间,于宣统三年九月完成。这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这为继起的民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大清民律草案》连同物权法一起夭折。

辛亥革命胜利后,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开始。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立法工作繁忙起来。各省党部公布了《党员背誓罪条例》、《反革命罪条例》、《处分逆产条例》等。党员背誓罪、反革命罪、土豪劣绅罪等新罪名成立。

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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