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2-2
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可行性
一、基本理念
(一)概念
制定物权法典,不但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非常亟需与完全可行的。
充分利用物权法典的立法资源,加固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有财产防火墙,一律没收投机分子“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所谓“尚方宝剑”、“护身符”,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亟需的。
可行,就是规划与实行中可靠的意思。可行性,就是事情的开头与结局可靠性、靠谱性的意思。任何事情,靠谱的就有可行的保证,不靠谱就没有可行的保证。
这里主要是智力投资,至于物力投资则不在话下。智力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所遵从的是思维科学投入产出的客观规律,而不是经济科学投入产出的客观规律。用适当的智力投资和少量的物力投资制造物权法典,可以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非常可观地既利国又利民,真正是千载难逢的极好机遇,何乐而不为?应当坚定一条信念,只要符合物权法典思维科学客观规律的,就是完全合理的与可行的。
制定物权法典,所寻求的是社会效益和法制效力,不必为物权法单行法更改为物权法典的人工重复而斤斤计较。智力投资的投入与产出比是合理的,符合物权法典和社会需要的,结构上、内容上基本符合要求的,就可以完全推定为可行的。
以下几个问题应当明确,应当统一认识,提高认识论水平。制定物权法典可行或不可行,以及与制定民法典之间的关系一定要认识清楚,仔细琢磨,当然不能妄下结论。
1、单独制定物权法典应当是可行的
未来可期制定的物权法典应当是独立的法典,可以与未来可期制定的民法典分为两套法典分别实施。无论并列的情形会怎样,也无论是先制定或者后制定,物权法典应当是特立独行的。因为,制定物权法典是必要的,制定民法典却没有这种迫切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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