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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44-2-1(第2节)

以便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3.普通物权法为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打下基础。

普通物权法一般为前卫式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一般为中卫式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一般为后卫式物权法。裁判物权运动,首先出场的是往往是普通物权法,然后跟着担保物权法。

一般而论,制度物权法是比较独立自主的物权法,但是一旦制度物权法中一些物权下放到了普通物权法,于是发生了普通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竞合的法律关系。

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一些自然资源的安排,本身是制度物权法的范畴,结果下放到普通物权法中去了。这种情势下,这两种特殊的所有权,一方面受所有制关系法即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另一方面受所有权关系法包括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关系法为所有制关系法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二,是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常规性物权。

普通物权包括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派生性物权(智慧物权)。其中种类最多的是动产物权,而动产物权较少受制度物权法的干预,故普通物权基本由普通法或者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常规性物权,是指普通物权很普通、很普遍,远比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自由灵活,其中大部分是自由活动的普通物权。即使是经济活动的普通物权,因为进入门槛相对地较低,也比担保、制度物权容易设立与行使。普通物权的主要标志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有这些都是日常化的物权。

第三,是以所有权保护主义或者所有权中心论为特征的等级制物权。

普通物权最显著特点是以所有权保护主义或者所有权中心论为特征的等级制物权。当财产来源合法、所有权合法和没有债权法锁连累时,就可以建立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关系,开展物权活动。这种物权化方针,与担保物权的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和制度物权的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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