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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第12节)

整对象的模糊也许是一种立法上的妥协,但下一步要起草民法典时怎么办?民法调整的对象还敢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吗?民法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就应该是保护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物权法这个民法中的部门法,它都以这个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写在最前面,那将来民法典敢不写吗?

而且民法典在不久后起草,有可能孕育着一场比物权法起草更大的政治辩论、政治风波,有可能成为再次讨论意识形态的一个契机和工具。而为了避免这种政治上的、意识形态的争论的大规模发生,其最终结果就有可能是中国民法典根本无法出台。这是一个严重的隐患!

以上洋洋洒洒的高论,原来整个是一个段落,现在重新安排了一下。他的万言书中高论是很多的,如该进则进,该退则退,该顶则顶,该避则避等。

为了驳斥上述的奇谈怪论,我们得首先要澄清几个基本的事实。

首先,物权法融入制度物权法,就是他所说的公法(当然他是根本不懂什么叫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并不是“物权法调整对象模糊”了,而是清晰了。

中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4种物权主体,这在西方物权法和东方物权法中是最清晰不过的物权主体。西方物权法,虽然也融入少量的公物权主体,而基本上集中于私物权主体;东方国家的物权法,至多也是国家、集体、私人这3种物权主体。

中国物权法还明细规定了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归属,规定了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有文物以及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主物的归属,规定了国有基础设施、国家机关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以及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等等。

各种物的归属,各种物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清晰。这种内容饱满和物权主体客体相对齐全的物权法,并不是“物权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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