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物权等等,物权保护的侧重点和身份权是不一样的。
再说,经济领域的财产权与物权领域的财产权,很多是不一样的。经济领域更多的注重于公平交易、公平竞争,财产权对象限于一般流通领域的财产;物权领域更多的注重于物权的来源与变更现象,财产权对象涵盖一般流通领域之外,还有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
物权法牵涉到自然资源、文物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有主与无主资源的归属,肯定是要讲身份权的,肯定是身份立法与行为立法相统一的。什么叫做“一讲身份,就意味着不平等”?
譬如,宪法、物权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大部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本身是公平合理的,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不讲物权的主体资格与身份权,才是真正的“物权法调整对象模糊”!!
即使是一般流通领域,公有制的所有权与共有制、私有制的所有权的性质、来源、保护与管理方式是不一样的。任何国家的所有权都是附带所有制色彩的,否认所有制对于所有权的决定作用,否认所有制的具体身份,无异于掩耳盗铃。
所谓所有权,既有法定的、特种的,又有约定的、一般的,还有法定的变更为约定的、约定的变更为法定的等等;还有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等,有些是与身份权关联的,有些是与身份权不关联的。按照微观物权法学者的说法,物权法只能与一般所有权和无身份权的物权人作出规定,这到底是谁比谁更加模糊不清?
关于自然物或无主物的所有权,怎么能够完全与人造物所有权相提并论?人造物所有权一般是有主的和容易易主的,确认和保护所有权是相当简便易行的。自然物为无主物时,必须首先要确认所有权的归属,而且是不容易易主的。同样是人造物所有权,特种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怎么能够划等号呢?
按照中国微观物权法专家学者“公法和公物权主体不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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