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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第18节)

犯”法所调整的关系还包括了大量现代社会法律已视为犯罪的行为。如盗窃、诽谤等。这既取决于古代法民、刑不分的影响,又是受到罗马法上有关公、私法理论的影响。

文章论及“公、私法理论的影响与发展”命题进一步说明:

公法、私法之分直接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所承袭,惟划分的依据众说不一。主要论点概有:利益说、应用说、主体说、权力说、行为说等。但其中主要仍以罗马法的利益说影响最大。公、私法的划分从法理学角度来说具有一定意义,即从宏观上反映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害关系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的异同。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阶段,这种区分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完成,随着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日益加强,随着经济法或所谓“社会法”的出现,自罗马法以来的公、私法理论已不能解释一些新的法律现象。但不管怎样,它仍然可作为理解或解释现代法律分类的借鉴。

虽然现代公、私法理论源起于罗马法,但前者的内涵已与后者大大不同。罗马时代的公法主要是关于宗教祭仪、行政、司法制度的规范。而现代的公法则一般指宪法、刑法、行政法,有些学者也把经济法归入公法。罗马时代的私法主要涉及个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指民法,而现代意义上的私法包括了民法、商法等。然而,有一点不能不注意:即仅以公、私法理论已不足以说明既有的法律现象。如经济法究竟是公法抑或私法?还是属公、私法交融的产物?此外,环保法、保险法等等,也显然不能简单地以公、私法归类。无论是简单地否定还是肯定公、私法理论,都是欠妥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这种理论的本质意义,从而更准确地据以解释现代社会的法律现象。

(上述全文引述的是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稿第70~72页)

综上所述,私有化的资本主义国家也闹不清公法与私法,更何况非私有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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