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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第19节)

有一点可以证明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富基本上集中在资本家手上,资本家也是“民”——甚至于被标榜为“代表先进生产力”之私有者;社会主义国家的财富基本集中在国家与国营企业手上,通过资源分配、产品分配、社会二次分配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办法,将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相对公平地配给全体私有者。

但是,对于每个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公共品,为每个或者特定的私有者服务,很多公共财产不是绝对的公共财产,很多公法亦不是绝对的公法,很多私法亦不是绝对的私法。

纵观整个大陆法系的法律,只有称之为“民法典”,并没有称之为“私法典”的,说民法就是私法、民法典就是私法典,这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

说宪法是公法,这主要是从宪法的主要内容而言的。但是,每个国家的宪法肯定存在保护私有财产与权益的法律条文。按照某些物权法专家学者的话来说,既然物权法不能融入公法的内容,那么,宪法就根本不能融入私法的内容啊!这也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

第二,谁说西方国家的民法典与物权法中没有公法的内容?

现在,就算民法是私法,民法典是私法典好啦,那又该怎么样呢?

10年来,笔者多次阅读过德国、法国、日本的民法典,这些民法典都是地地道道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并不是社会主义的民法典。现在,我们退一万步讲,就算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了,就算中国退回到国民党时期的资本主义制度,或者完全西化的资本主义制度,那民法典中一点一滴的公法的内容也不能融入吗?

先看法例吧。

1、关于德国民法的法例

《德国民法典》也算是私有化最典型的民法典了,即使如此,开编第一章就规定了自然人、法人两种财产权和物权主体,其中,法人部分基本上是公法的内容,非营利社团是公法对象,营利社团既有公法的、又有私法的对象,德国所有的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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