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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第21节)

就有97次。

现在的法国民法典是打了许多补丁的,补丁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法的内容。

第一编(二)法国国籍的规定,一半是公法的内容,一半是民法的内容,就是国籍制度物权法融入民法的重要法例。其中,户籍严格登记法,法国国籍的剥夺、行政性决定,依公共权力机关的决定而取得法国国籍,司法法院的管辖权与适用程序,某些领土上的主权转让对法国国籍的效果,有关海外领土的特别规定,有关军人与海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身份证书,失踪的公事公办,是纯粹公法的内容。

《法国民法典》第538条~第542条关于国有资产的专门规定,原来一开始就规定了的。

第538条: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权性质的法国领土的任何部分,均视为公共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

第539条:无主财产,或者去世后无继承人的人的财产,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归于公有财产。

第540条:要塞与堡垒的门、墙、壕、垒,亦属于公有财产。

第541条:已经不再属于军事要塞的地段、工事或壕垒,亦为公有财产,这些财产,如未经有效转让,或者其所有权未因时效而丧失,即属于国家。

第542条:市镇行政区的财产是指,一市镇行政区或数市镇行政区的居民对所有权与所生利益享有取得权益的财产。

第560条:在可通航与江道中间因冲击而形成的沙洲、小岛或滩涂,如无权利证书或相反时效规定,属于国家。

第649条,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役权,以公共利益、市镇行政区利益,或者个人利益为目的。

第650条专门规定为公益利用的地役权(略)。

第713条:无主财产属于国家。

第768条~第772条专门规定了“国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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