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6-1条~第1386-18条“有缺陷的产品引起的责任”,一半是公法的性质,一半是民法的性质。
第2098条:国库之权益享有的优先权及其行使顺位,依与之有关的法律确定。但是,国库不得损害第三人此前已经取得的权利而取得优先权。
第2121条将“国家、省、市镇行政区、公共机构对税收人员与会计人员的财产的权利与债权”列为法定抵押权。
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公法”和半公法的法律规定是相当多的,还有一些不再列举。对于“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都带头这样干,其他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会袖手旁观吗??
3、日本民法的法例
日本的民法典,是在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时期制订的,第一部民法典于1890年颁布,决定于1893年施行,1889年开始遭到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组成的法学士会的激烈反对,结果流产了。1893年明治政府重新组织法典调查会,提出不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而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新民法典终于在1898年七月十六日顺利施行。
全法典分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146条,大约是法国民法典(2283条之上增加了数百条)之一半的篇幅,还不足德国民法典(2385条之上增加了数百条)一半的篇幅。相比之下,日本民法典相当于“半边法”,这就为后来整体性补充埋藏了定时炸弹。
日本人修改民法典,似乎没有什么公法与私法的什么顾忌,比法国人和德国人更加肆无忌惮。
1947年补充规定的《国家赔偿法》(6条),1954年补充规定的《利息限制法》(4条),这些单行法完全是公法的内容。
1947年补充规定的《户籍法》(138条),1899年补充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法》(241条,与中国物权法的条款数目几乎相当),1977年补充规定的《假登记担保契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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