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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第23节)

20条),这些单行法基本是公法的内容。

1955年补充规定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现存97条),1994年补充规定的《制造物责任法》(6条),也有公法的成分。

日本民法典于正文中较少涉及公法的成分,也基本没有改动过。如第34条、第34条之二是公益法人的规定,为完全公法的规定。第35条是营利法人的规定,包含公法的规定。

其他从略。

综上所述,中国一些所谓非常高明的法学家所言民法是私法,私法中不能容忍公法规定的说法,完全是胡说八道,信口雌黄。

既然私有化的西方国家民法典包括物权法中能够包容一些公法的内容,为什么公有制国家民法包括物权法中反而不能包容一些公法的内容呢?即使是开历史倒车,也不能这种毫无原则、毫无道理式的开历史倒车吧??

为什么19世纪制定的德国物权法长达552条,而21世纪制定的中国物权法却短至247条?不是微观物权法学派和反对制度物权法者捣的鬼,究竟是谁捣的鬼呢?

三、基本划分

制度物权基本上集中于公共利益之专属物权、专有物权和专控物权,基本上集中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先占特权、固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深入理解现行的物权法,必须首先理解制度物权法,否则,就会事倍功半,达不到预期的执法、用法效果。

制度物权融入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后,更加有利于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改造和理顺全社会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健全系统性的法律关系与物权制度,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基本物权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

1.性质上的制度物权

(1)所有制关系法上的的特定物权。(2)特种所有权关系上的特种物权。(3)国家利益的特别物权。(4)公共利益的特定物权。(5)其他权利人的重要物权。(6)关系社会主义基本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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