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权关系了,才有条件开展广度的物权关系。而且,制度物权关系往往优于普通、担保物权关系和杂交的物权关系。
内部的物权关系怎样建设、怎样平整、怎样调整,是否对外发生物权关系,如何对外发生物权关系,每个人的制度物权怎样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怎样集权与放权等等,是由制度物权关系作用于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并由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反作用于制度物权关系的结果。
至于到底是制度物权关系优先,还是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优先,好像不能一概而论。制度物权是正物权和委托式物权,制度信托物权是偏物权或者准物权和受委托式物权,尽管物权等级略有差别,而物权动作基本是一致的。除非制度信托物权享有独立于制度物权之上的特权,才有可能优先于制度物权,但是这种特殊情况是罕见的。制度物权是法定的物权,当事人不能随意确定、更改与违反。如土地所有权制度,这是长期的一贯制的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随意确定、更改与违反。
(2)广义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是指制度物权与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发生的杂交物权关系,一般表现为制度物权法融入了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形成水乳交融式的物权关系。以自由竞争为主、以指令性计划为辅,呈现相对开放的格局。物的利用水平得以提高,除了同一所有制发生的物权关系以外,集合所有制与混合所有制发生的物权关系也不例外。这种制度物权关系,相应的规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全民、集体所有制可以适当地向私有制放权让利,特种、特别、要式物、封闭式所有权与特定的一般、略式物、开放式所有权仍然有一定的交集。
如农用地也可以由私人承包,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给私营企业等,物权的价值与经济的价值两者之间都能够协调起来,能够充分发挥物力资源为大力发展经济建设服务,综合性地改善人民生活的条件。
理论上,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可以包含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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