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9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第7节)

任何坏人的侵犯。

制度信托关系是成建制的、相对固定的信托关系,无论有无法律明文规定,无论有无合同约定,制度信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对于私有者之间的物权关系,可以成立普通信托关系,却难以成立制度信托关系。因为普通信托关系只是一般流通领域发生的自由式信托关系,不是法定的和特定的信托关系。

2、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作用

(1)要领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作用,就是解决制度物权关系的瓶颈问题,高屋建瓴、触类旁通地一举平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的各种物权关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以及杂交的和其他的物权关系等等,需要一个桥梁式、杠杆式、中介式物权关系来加以规范与调整。——这种物权关系,称为“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不是空洞无物的、装腔作势的、吹吹拍拍的、故弄玄虚的理论,而是实事求是的、辩证施治的、有的放矢的、缜密科学的理论。其能够使得所有制、所有权等权利人不虚位,使得信托物权人不越位,也能够使得制度物权与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平共处,以点带面式地统领物权关系的全局,许多老大难的疑难问题和历史问题均可以迎刃而解,让大家醍醐灌顶、破涕为笑。

以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为例。当全民所有权确定以后,一般而论,就构成了全民所有权与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

通用公式是:

全民所有权=国家机关(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

毫无疑问,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是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物权关系。对外的物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7页 / 共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