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关系,仍然称之为国家法人所有权,或者称之为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
至于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之间如何集权,如何放权,如何投资、分红、分配和消费,如何管理,如何监督,如何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等,是要通过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协调机制来加以正确处理的。
对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和物权法而言,主要内容是“一致对外”的物权关系,很少涉及到“一致对内”的物权关系,普通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则没有专门的规定。因为理论基础的薄弱导致了法律内容的浅薄,法律内容的浅薄反过来加深加固了理论基础的薄弱。于是乎恶性循环下来,连锁反应式地落后于英美法系的“信托财产权法”。
《物权法》第68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所有权〗,不提国有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更不提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第55条规定的〖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不提国家法人所有权,更不提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此后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所有这些,标志着中国经济学、物权法理学方面的理论存在严重的空白点,加之一些反对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经济学家从中作梗,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与法律的圆满程度。
本来,物权法资源是极其重要的法律资源,物权法基础理论是非常科学、非常深奥的科学理论,现实情况下遭到了很大的、无情的浪费,不禁令人扼腕长叹。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完全可以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化干戈为玉帛,从此找出制度物权关系的规律性,用以正确指导全国的经济建设和物权法制建设,从理顺内部的物权关系入手,继而理顺其他相关的物权关系,达到提纲挈领、举一反三的良好目的。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中核心的物权关系。一旦这种物权关系遭到破坏、崩溃,其他有关联的物权关系定会跟着破坏、崩溃。即使是其他的物权关系未受到破坏、崩溃,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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