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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8-2(第2节)

反担保物权法或者第三人担保关系法,先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替代担保关系法,并形成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再度担保关系法,总之为双重性或者三角债式担保物权关系。

准担保关系法,为非常规性担保关系法。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抑或侵权之债,以及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列入担保关系法,准用担保关系法的相关规定,就会大大扩大担保物权法范围,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融资活动也是很有益处的。

担保物权关系,就是基于担保物权而顺势发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有什么样的担保物权,就有什么样的担保物权关系。由于担保物权专业性强的缘故,担保物权关系与普通物权、制度物权除了原始联系以外,一般较少发生瓜葛,故实为相对纯正、相对独立的一类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系指基于担保物权而生成的中级物权关系,实为担保债权关系与担保物权关系链接、粘连、关联、同一、共谐、并进和限期完成之法锁关系,一般优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普通债权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普遍存在双重性信托责任,普遍存在反所有权中心论和反所有权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新方针,建立健全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新方针,以半强制性手段清偿债权债务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并有非常出色的表现。各种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留置权关系,均能产生担保物权关系,亦即各个分支性质的担保物权关系,并有各自的功能、形态与法律效力。

所谓半强制性手段,是指民事主体担保物权关系中客观存在的半自由、半强制性手段。

半自由,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仍然保留着的契约自由,债权人不得强迫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亦不得在担保合同中附加霸王条款,更不得对于债务人的财产随意强取强夺。

半强制性,就是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共同形成的法锁关系的强制性,于担保期间锁定了债权与债务的清偿方式与时间,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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