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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8-2(第3节)

全受偿权等,都是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即使是债权人也感到一刻也不能轻松。

担保物权关系成立后,需要将普通物权关系相对地隔离起来,以免于发生物权关系的错乱现象。譬如,担保物权关系中的登记生效、交付生效、合同生效,与普通物权关系中的登记生效、交付生效、合同生效之目的意义与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两种物权关系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实际应用中该区分的就要区分,该切割的就要切割。否则,把担保物权关系当成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把普通物权关系当成担保物权关系,降低或者拔高物权关系的行为,就会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法律关系,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担保物权关系还有一种普遍性现象:因为都是经济领域中产生的专门性、趋利性和扁平性物权关系,各物权主体之间很少涉及到身份权,所以与所有制关系法很少发生关系,各权利人主体适用于同一游戏规则,不能允许任何人搞特权、搞特殊化。平等机会,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规则,是担保物权关系公平合理的基本保障,任何单位与个人违反公平正义原则,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

担保物权关系中,不动产抵押权关系、权利质权关系和特别留置权关系本身比较特别,故而形成特别格式的担保物权关系。

以不动产抵押权关系而言,抵押的不动产来源正当,不能在一级市场上流通的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也不得抵押,该登记的已经登记。统一实行房地合一、主从合一规则:房随地押、地随房押,房随地转、地随房转;房屋专有权、共有权、共管权、业主权与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地役权及其附属设施一并抵押与转让,正确处理业主、家庭、夫妻之间的共有关系等等。由此可见,不动产抵押权关系,是最复杂和多样化的一种担保物权关系,前面与普通物权关系、后面与制度物权关系或多或少地产生瓜葛,不能简单地对待与处理这种特别形态的担保物权关系。

以权利质权关系而言,不以担保物为担保物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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