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关系,俗称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简称担保关系,雅称担保法锁关系,系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清偿债权债务而共同努力的物保关系与人保关系。
其实,担保物权关系与担保债权关系,是链接、粘连、牵连、并联、同一、共振、并进式和限期式的法锁关系,而担保物权关系具有主动性、约束性的一面,担保债权关系具有被动性、自由性的一面,因此,虽然在同一体制之内,担保物权关系比担保债权关系更有意义,更能体现出自身建设的主动性与效力的优越性。
应当注意的是,担保物权法的主要目的意义在于理顺担保物权关系,至于理顺担保债权关系是在其次的。担保法的主要目的意义在于理顺担保债权关系,至于担保物权关系则没有体现出来。由此可见,学习担保物权法比学习担保法能够懂得更多更好的法学原理,能够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法律效力。
殊不知,同样是债权人的权利,其中的担保物权一般优于担保债权,除了主观能动性不一样之外,担保物权的法律保护期间往往长于担保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尤其是登记生效的担保物权,往往是长效的和可以拓展的权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返还原物的物权的诉讼时效可达二十年之久。所有这些,在“物权法”中能够反映出来,而在“担保法”中没有体现出来。
担保物权关系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学理论,大大开拓了人们的视野,实现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巨大飞跃。这里有一分为二的法律因素,也有合二而一的法锁因素,透过现象看本质,就能掌握担保物权运动的规律性,运用担保物权关系法解剖麻雀就能迎刃而解了。
从表面上看,担保物权关系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看法当然没有错。事实上,除了外在的关系之外,还有内在的关系,外在的关系是通过内在的关系而起作用。
担保物权关系是很关键的权利义务关系。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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