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的对象,却以担保权为担保物权关系的对象,这本身是非常特别的了。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债券质权、基金质权、存款单质权、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仓单质权、提单质权、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等质权,都是非常特别的质权—权上权,都会构成特别形态的担保物权关系。尤其是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都是极其重要、极其特别的权利质权—权上权,都会构成极其特别形态的担保物权关系。
有的是一对一的担保物权关系,有的是一对多的担保物权关系。一对一的好理解、好办,一对多的不好理解、不好办。
一种权利由多个支配权人共有的,或者由多个质权人享有的,可以于直接的担保物权关系之上构建了间接的或者连带的、信托的担保物权关系,于是就具有一连串的担保物权关系。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商标质权是针对整个单位的权利而设立的,集体专利质权、集体著作质权也是针对整个单位的权利而设立的,这种复杂的担保物权关系不能用简单的办法来处理,而是需要运用各种统筹兼顾的办法进行统合处理。
担保物权之登记生效问题,也远远不止于普通物权登记生效那么单调,除了不动产、动产登记生效之规定外,还有大量的权利登记生效方面的规定。
譬如,记账式国库券须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股权出质的,质权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成立;以商标专用权出质的,须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办理登记;以专利权出质的,须到专利权的国家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以著作权出质的,须到著作权的国家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须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办理登记。以上这些权利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方针规则,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生效。
(2)与担保债权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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